2016-02-16 | 作者:ETtoday東森新聞雲/賴映秀

《海岸管理法》配套子法上路 近海沙灘獨佔需提申請

《重點摘要》海路交接的海岸地區對環境高度敏感,一旦遭受破壞便難以復原,去年2月《海岸管理法》公布施行,時隔一年後內政部完成相關配套施行細則,明定近岸海域違規裁處,可由海岸巡防機關會同相關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利用衛星影像或使用各種技術,適時監控海岸地區破壞行為,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

 

台灣四面環海,而海路交接的海岸地區對環境高度敏感,一旦遭受破壞便難以復原,《海岸管理法》20152月公布施行,時隔1年內政部完成相關配套施行細則,明確規範海岸地區利用與觀立機制,健全健全海岸管理,並保障受損民眾的權益。

內政部公告的海岸地區面積高達1368千公頃,依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內指定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的區位,依重要或嚴重程度區分為一、二級,並由各擬訂機關依規定程序,公告實施海岸保護或防護計畫。

內政部指出,「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明定近岸海域違規裁處,可由海岸巡防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組成聯合稽查小組,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利用衛星影像或使用各種技術,適時監控海岸地區破壞行為,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

此外,海岸利用優先為保護海岸,一級保護區內興建公共設施、配合公用事業計畫,應證明不影響保護目標且區位無替代性;例如黑面琵鷺保護區內的黑面琵鷺及其主棲地,如果要興建濱海公路或相關遊憩設施,就不能影響黑面琵鷺的棲息,以兼顧海岸整合管理及永續發展。

同時,現已存在但不符合保護計畫使用的建築、地上物、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權等,子法明定補償費與遷移費種類、金額及審議小組;而地上物等使用在下令變更、遷移前可照常使用,或妨礙較輕使用;黑面琵鷺保護區內既有合法養殖魚塭,如果違反使用計畫,下令搬移前仍可維持原使用或修建,但不得增建、改建或增加設備。

子法也明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須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規範適用範圍或審查許可的申請程序、應具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使海岸管理執行有可依循的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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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ETtoday東森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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