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3 | 作者:中時即時/盧金足

台中市低碳自治條例 3年內再生能源佔10%

《重點摘要》為了降低城市碳排放量,台中市政府今年將分3期公告用電量月平均800千瓦以上的用電大戶名單,並要求用3年內完成安裝再生能源系統。第一波公告的45家每月平均5000千瓦以上的用戶中包含台積電、友達光電、華邦電子、台灣康寧、中龍鋼鐵、豐興鋼鐵等大廠。

 

台中市政府今年依照「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將分3期公告用電量月平均800千瓦以上大戶,要求自公告日起3年內完成裝設用電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第一波公告的45家用戶,台積電、友達光電等科技大廠都在列。

市府經濟發展局表示,第1期以用電契約容量每月平均5000千瓦以上的用戶為規範對象,45家用戶包含台積電、友達光電、華邦電子、台灣康寧、中龍鋼鐵、豐興鋼鐵等。

今年12月將公告第2期,包含106年起用電契約容量每月平均2000千瓦以上的用戶;明年12月公告第3期,包含107年起用電契約容量每月平均800千瓦上的用戶。

經濟發展局長呂曜志表示,受規範用戶若遇特殊情況,無法於3年內設置完成再生能源系統,可向市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最長2年,最多可辦理2次。

由於每1千瓦的再生能源,需占地10平方公尺,用戶如因建築物空間、結構限制,無法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可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發展局申請「僅設置最佳容量」或「設置於用戶的其他自有建築物」,即可設置低於10%的再生能源系統。

受規範用戶也可運用經濟部能源局的「優惠躉購電價」措施,採「自行出資」或「租賃給系統業者」的方式,利用屋頂等閒置空間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不僅達成自治條例規範,也能增加業外收入、增裕財源。

經濟發展局表示,每平方公尺太陽光電設備,中央補助2250元,市府也將補助1125元,加總為3375元;業者如仍未依規辦理,將依《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開罰10萬元。

市長林佳龍看好台中市擁有良好的日照條件,每年平均日照時數超過2000小時,市府自99年至104年已推廣裝置太陽光電設備容量約77000千瓦,目標是3年內再裝置1萬千瓦再生能源。

 

圖片來源Intel Free Press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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