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31 | 作者:時報資訊/林資傑

設勞工董事?金管會:宜先凝聚勞資共識再立法

《重點摘要》立法院財委會日前審議證交法修正案,擬增列「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勞工董事」,不過金管會認為,台灣與實施勞工董事的歐洲國家法制不同,較偏向自由市場機制,且工會及勞資會議運作亦有差距,相關規範宜著重法制安定性,而去年6月調查顯示,有76%企業反對設置,認為宜凝聚勞資共識後再推動。

 

立法院財委會30日上午審議證交法修正案,擬增列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勞工董事。不過金管會報告認為,台灣與實施勞工董事國家的法制不同,相關規範宜著重法制安定性,而去年6月調查顯示,有76%企業反對設置,認為宜凝聚勞資共識後再推動。

財委會今日審查黃昭順、李彥秀等21人及劉建國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7條文草案」,擬增列規定依證交法發行股票的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1人,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則由全體員工選舉推派。

金管會報告指出,需設置勞工董監事的歐洲國家,經濟體制較具社會主義背景,工會普及、公司需設置勞資協議會,透過勞資協議會定期與資方協商。我國公司法制與美國、日本較偏向自由市場機制,為透過設置獨立董事強化公司治理,並兼顧勞工等利害關係人利益。

金管會認為,我國公司法體制與實施勞工董監事制度的國家體制不相同,且工會及勞資會議運作情形與歐洲國家亦有差距,現行公司法的董事選任機制運作成熟,相關規範宜著重法制安定性,以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重大衝擊。

金管會指出,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去年6月調查1513家上市櫃公司,有76%的公司反對設置勞工董事,認為僅具形式意義、實質效果有限,且恐造成經營困擾。此外,設有工會的上市櫃公司占比僅12.2%,若由全體員工直選勞工董事代表,如何推派具公平、代表性人選,以及辦理投票、相關紛爭處理機制,都需要多加考量。

金管會認為,員工是公司最大資產,惟現行公司法制及企業實務狀況,已定有相關保護及提升員工權益規範,獨立董事可協助勞方在董事會表達立場。基於法規安定性,建議現階段尚不宜立法強制上市櫃企業設置勞工董事,而應先凝聚勞資共識,並鼓勵企業落實勞動權益保障方式。

 

《延伸閱讀》

 

圖片來源: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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