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4 | 作者:中時電子報/ 鄭睿合

環保與經濟 也可有交集

《重點摘要》台灣現階段雖無能源稅或碳稅的施行法源.惟已於2016年7月公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搭配具經濟誘因的管理措施.期待政府亦應就中央與地方在環境影響評估上建立共識,使企業有所遵循,同時亦可避免因地方和中央的不同步調,而在招商引資、促進經濟發展上喪失先機。

近期台化彰化廠因3座汽電共生鍋爐燃煤許可證未能如期獲得展延,導致機組停爐,進而影響相關產業日常營運。

同時雲林縣政府針對電力設施所訂立之加嚴標準「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已於9月21日獲環保署核定,再次引起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優先順序之爭議。

就經濟層面而言,台灣石化產業之「向後關聯係數」及「向前關聯係數」數值大於2,隱含石化業與其他產業之關聯性甚高,表示石化產業的經濟活動對國內其他部門具有較大的產業帶動效果,且相關產品亦被各部門所需要。

其次,在環境方面,因各項經濟行為所產生的汙染物質,則可能造成數項外部成本發生,例如健康成本、清潔成本、水汙染成本、農作物損害成本、氣候暖化成本等,而台灣工業、能源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65%,成為主要列管對象,惟在環保法規制訂愈加嚴格之下,除了增加業者的經營成本外,亦可能造成遷廠、關廠、產業鏈消失、就業機會減少等衝擊,在經濟表現不佳、失業率增加之際,亦可能發生非環境面因素的外部成本。因此,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是否只能站在對立的兩端或為無法相交的兩條平行線?

聯合國於1997年協議通過《京都議定書》,並設計出3種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分別為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以及排放交易,透過增加經濟誘因機制,期能有效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依此制度設計,列管對象可審視己身資源與條件,評估適宜的減少汙染物排放方式,且參與者可於市場上購買或出售排放額度,將有助於鼓勵並刺激企業投入資源發展低碳技術。

其次,因能源耗用亦為產生汙染物排放來源的經濟行為,而各類能源所產生的汙染物亦有差異,若能藉由課徵碳稅或能源稅來反映各類能源的碳排放成本,可降低使用高汙染能源的動機和數量,同時將部分碳稅收入用於鼓勵環保、潔淨能源等領域,進一步幫助相關綠色產業發展,兼顧環境面和經濟成長。

台灣現階段雖無能源稅或碳稅的施行法源,惟已於2016年7月公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搭配具經濟誘因的管理措施,該法亦包含境外碳權抵減,企業得以衡量自身條件和特性,採用較具經濟性方式達成所規範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透過機制設計引導企業調整經濟行為,即能兼顧一般營運活動和環境保護,達成環境生態和經濟成長的平衡與永續發展模式。

此外,新政府亦應就中央與地方在環境影響評估上建立共識,使企業有所遵循,同時亦可避免因地方和中央的不同步調,而在招商引資、促進經濟發展上喪失先機。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鄭睿合

圖片來源:jacinta lluch val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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