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7 | 作者:

證交所公佈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作業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先前於918日發布新聞稿,將要求上市(櫃)食品、金融、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企業發行CSR報告,而相關辦法至今已製訂完成,名為「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已對外公告實施,藉此要求以上企業檢視其業務及經營中的風險及挑戰,並制定相應的營運政策及因應措施。

根據此「作業辦法」,應發行CSR報告的企業包括食品工業、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金融保險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公司,而且必須依照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的GRI G4架構編寫,而食品與餐飲業的CSR報告書則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

報告書申報期限為每年630日,但最近一年未編制報告書或未參考GRI指南邊治報告的企業得延至1231日。

「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連結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制訂作業辦法,強制上市特定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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