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8 | 作者:ETtoday東森新聞雲/趙于婷

公布食品檢驗需提供3資訊 「未提供且引恐慌」最高罰30萬

《重點摘要》資訊未充分被揭露的食安報導常常引起民眾的恐慌,衛福部食藥署指出,未來各界要提供檢驗結果時,必須同時提供「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和結果判讀依據」三大資訊,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者可以《行政執行法》罰5000元~30萬元。

 

食安議題一直是大家關注焦點,不少平台也都會針對食安問題發表檢驗結果,但錯誤的謠言也常常掀起民眾一陣恐慌。對此,衛福部食藥署指出,未來在發布檢驗結果時,必須一併提供「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和結果判讀依據」。

食藥署說明,常見的報導方式為市面上產品抽樣後送實驗室進行食品衛生檢驗,之後發布相關檢驗結果。例如2013年《商業週刊》當時以「年奶駭人」的議題指出,台灣有6成市售鮮乳都含有藥物代謝。雖然最後經過食藥署稽查檢驗流程,結果不足採信,但早已掀起一波恐慌。

食藥署規定,未來各界要提供檢驗結果時,必須同時提供「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和結果判讀依據」三大資訊。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而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

食藥署強調,雖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對此訂定罰則,但若發表的訊息引起社會恐慌,則可要求該單位限時提供相關資料,拒絕提供者仍可以《行政執行法》罰5000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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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ETtoday東森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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