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0 | 作者:

食在不安心 問題出在哪?

餿水油事件不斷延燒,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統計,受影響之廠商高達235間(食藥署公布名單請點此),遍布全台,就連港澳地區也傳出使用餿水油的消息,重創台灣的食品安全形象。各廠商都面臨退貨問題,甚至發生民眾與店家的衝突,造成社會嚴重的恐慌與動亂,根據目前清查的情況,可從幾點問題來看:

第一,業者缺乏良心。

涉嫌製造餿水油的業者郭烈成等人態度惡劣,其經營理念僅為獲利,壓低成本的方式已經超出常人的理解範圍,完全沒有任何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的概念。且其也非初犯,先前也有牽扯食安案件,可見沒有足夠的懲罰,是無法阻止無良商人追求暴利的。

第二,業者供應鏈管理尚需加強。

食用油品大廠強冠所出產的香豬油是這次事件的主角,其將責任推給上游原料商,認為自身也是受害者,很明顯是業者的供應鏈管理出了大紕漏,如業者能運用GRI G4對於供應鏈管理的條文來撰寫報告書,藉撰寫的過程中來給公司看看病、治治病,不就可以避免這樣巨大的危機嗎?當然啦,這是在他說實話的前提下,像是G4-SO10的要求:

供應鏈對社會的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以及所採取的行動

a. 說明接受社會衝擊評估的供應商數量。

b. 說明已鑑別對社會具有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的供應商數量。

c. 說明供應鏈中已鑑別的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的社會衝擊。

d. 說明已鑑別對社會具有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的供應商中,有多少比例的供應商經評估後已有所改善。

e. 說明已鑑別對社會具有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的供應商中,有多少比例的供應商經評估後終止合作關係以及終止的原因。

如果按照這樣的標準來管理供應鏈,應該很難出問題吧?公司也不用面對如此難過的關卡了。

第三,政府把關不力。

政府對於食安相關的法條尚待加強,古代中國對於食安規範就非常嚴格了,《禮記》記載:「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也就是說未熟之蔬果是不能帶到市場去販售的。

唐朝政府對於食安問題都有很嚴格的法律規範,根據《唐律疏議》記載,如果食物變質了,食物的所有者必須立刻銷毀食品,否則要被杖打90下;不銷毀有害食品,送人或繼續出售,致人生病,食物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如果這種食物致人死亡,食物所有者則要被判處絞刑。

除了古代中國,法國很早就開始注意食品安全問題,1913年4月份出版的第一期Science & Vie雜誌上討論食安問題時,就曾考證到15世紀時,某領主就曾經頒布關於懲罰在食物上動手腳的人的法令。1905年更是構建一套檢驗食品安全的機制,歷經多次修法,相關機制還是有效運作者,使得食安觀念深植法國人民心中。

政府應該要提高罰責,否則按照黑心食品的暴利,「重罰50萬」是沒有任何意義的,除了法律面,政府應輔導成立有效的食安管理機制,很明顯,現有的機制失靈了,無論是GMP協會,或是第三方認證公司,這些單位的可信度在這次事件中急速下降,政府應趁現在大刀闊斧的整治,建立一套能讓人民能安心吃飯的管理機制。

從以上三點來看,問題都並非一朝一夕可以解決,政府、企業、民眾,或多或少都有一點責任,但現在卻發現政府與上游廠商躲在後面,任由一般民眾與下游廠商相互攻擊。假使台灣許多中小企業皆具備永續發展的經營理念與社會責任的精神,並參考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框架撰寫永續報告書,給企業看病、治病,或許就能減少這些問題的發生。改變需要整個社會共同努力,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觀念必須深植在每一個民眾心中,才能構建「食在安心」的永續環境。

參考資料:GRI G4繁體中文版

圖片來源:United Soybean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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